西安消防系统改造方案,给您放心到位的服务品质

价格: 面议 2023-09-24 12:31   2次浏览

5.4.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:

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。

2 水泵房。

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。

4 高度超过 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。

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。

5.4.2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 90%,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 0.5 lx。

5.4.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,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60min。

4.3.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、难燃材料建造,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,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、楼梯。

4.3.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.5h。

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,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.5m;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、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,其净宽度不宜小于 1.0m;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,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0.6m。

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,且坡度大于 25°时,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。

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,确需采用时,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。

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,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 1.2m 的防护栏杆。

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,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。

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。

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。

4.3.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、改建施工时,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。施工区不得营业、使用和居住;非施工区继续营业、使用和居住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、窗、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.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。

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,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,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管理制度。

3 施工区的消防应配有专人值守,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。

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,告知建筑消防设施、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,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。

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疏散、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,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 1/2。

4.3.4 外脚手架、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,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、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:

1 高层建筑。

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。

4.3.5 下列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防护网:

1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防护网。

2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,其外脚手架的防护网。

3 临时疏散通道的防护网。

4.3.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,其指示方向应指向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。

4.3.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。

联调前应具备如下条件:

① 火灾报警系统设备调试完成。

② 各连锁控制对象独立系统调试完成,各子系统正常运转。

③ 模拟各主要部位火灾等信号,按照编制的逻辑顺序模拟。

④ 在调试过程中应按照公安部颁发的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规范》,深入检查各部件和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。在各种设备系统联接与试运转过程中,应由有关厂家参加协调,进行统一调试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,并做好详细的统调记录。

⑤ 报警系统的调试,应分别对各种探测器,集中(区域)报警控制器,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,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的调试。

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,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:

A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;

B 消音、复位功能;

C 故障报警功能;

D 火灾优先功能;

E 报警记忆功能;

F 电源自动切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;

G 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。

⑧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,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、规范的要求,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三次后,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切换。

⑨ 电动防火门、防火卷帘的抽验,应按实际数量的10%~20%抽验联动控制功能,其控制功能、信号均应正常。

⑩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(包括风机和阀门)的抽验,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%~20%抽验联动控制功能、信号均应正常。

○11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~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,其控制功能、信号均应正常。

○12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,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%~20%进行下列功能检验:

○A 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;

○B 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;

○C 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。

○D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,语音应清楚。

○13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○A 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~3次通话试验;

○B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%~10%进行通话试验;

○C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“119台”进行1~3次通话试验。

○D 上述功能应正常,语音应清楚。

○14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,其动作应准确无误;

○15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,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;配合消火栓、屋顶水箱、送排烟系统、消防电梯等各个专业进行总体试运转。

○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,按国家现行标准、规范规定填写调试报告。

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,我国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大量增加。消防施工工程任重而道远,对于每个城市来说消防

马虎不得。为在此形势下,为了深刻吸取火灾的教训,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规范》应运而生,力求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的频率,为施工现场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。同时,消防施工也成了一个永不过时的话题。现在介绍下杭州消防施工的几个系统。

所谓的消防施工大致分为七大系统:

1消防水灭火系统,

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包括:室内消火栓系统、室外消火栓系统、喷淋系统,消防水泡、水幕、细水雾等。

3防排烟系统,包括:正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。

4应急疏散系统, 包括: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。

5气体灭火系统,包括:二氧化碳灭火系统,七氟丙烷灭火系统、气溶胶灭火系统和IG541等。

6泡沫灭火系统,7防火分隔,就是防火墙、防火门、防火卷帘的统称,当然还有一些其他小项类似钢结构防火处理、超细干粉等。

消防施工在建筑施工中意义重大,消防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应当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《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》,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,还应领取并填写《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》。建筑消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,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;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,建设单位不得施工。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需要变更的,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;未经审核的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变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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